以下是许慧琦老师在11月女权月月谈活动中未及分享的民国女性金句,特此与大家分享。活动视频与文字回顾会在近期上传。想要了解更多的读者可以查阅许老师的新书《破茧而出:民国女性本位的跨文化情欲论述(1912-1949)》。
辈英
宁要恋爱不要性欲
恋爱是……「男女间相互爱悦,并无性交欲,也无蔑视对手人格和作伪欺骗的意念参加的一种天真烂漫、最真挚、最高尚的感情。」(〈废除婚制问题的讨论(一)〉 ,1920)
「性交是愉快,一般人都承认。但倘没有带一点义务和必要的性质,我们实在是不愿去干。因为一方面增加妇女妊孕和产生的痛苦,他方面是增加吾人或社会的担负。」(同上)
凤子
阐述恋爱自由应允许独身与恋爱两重自由;重视自由胜过恋爱
「无论以恋爱为『性欲的满足』,或是以恋爱为『高尚精神的结合表征』,总是注重在恋爱。其结果将使我们女子再堕落入『偶人的家』,于我们的生活有何幸福呢?」( 〈恋爱自由解答客问第二〉 ,1922)
「恋爱自由」,是「『我要做什么人就可以做什么人,人是不专为恋爱而生存』的自由。」( 〈恋爱自由解答客问第二〉 ,1922)
「纵欲的害处,是尽人皆知的;所以我反对乱交。制欲的害处在那里,我却不晓得;所以我不反对独身。并且承认制欲的结果,或能化为微妙普遍的精神的永爱。」( 〈我的离婚〉 ,1922)
文娜
主张以理性节制肯定性欲,还原女性欲望为自然本能。
「欲望是人类的本能之一,与生俱来。」「我们使性欲相当的发泄,既不过度,亦不不及;所以欲达到此种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节制。节制性欲才算是正当的。」(《妇女论集》,1927)
洪华
虽坦率自身性需求,却以女性角度揭露恋爱神圣的虚幻与婚内性压迫。
「男子们几乎很少例外不为封建残余的气氛所范围。如果,他仅以英雄的气概,壮美的风姿为我所爱恋,那无疑的,我只是得到单纯地性的欲望之满足的结果,伴随在我们欢乐后面的是幻灭。这,恋爱神圣,停滞于个人圆中的生活,已给过我们不少的教训了。」( 〈我的婚姻问题〉 ,1934)
她批评许多新女性高举恋爱神圣而与已婚男过着剥夺正妻幸福的城市小家庭生活,其实「在『经济』的抑赖和『性』的供给的双重不堪的痛苦底下,精神上,肉体上,都萎靡的堕落的毫无生气」。(〈小家庭下的妇女〉,《绸缪月刊》,1934)
「性和爱上,荒漠般空虚,或是丈夫无厌求的性的满足迫害她,终至肉体和精神都载上不能医治的疮伤;丈夫外遇所给她内心的烦恼,和丈夫金钱刻薄的限制,交相织成了她的苦闷之网。」(〈两性关系的割据〉,上海《绸缪月刊》,1934)
金石音
提倡不婚自由与母性去女性化,追求人格自主与性别平衡。
「不恋爱算不得失职,而不婚当然更不是失职了。」(〈不妨不婚〉,《女声》,1934)
她所谓「不婚」,「不过是不和异性发生法律习惯道德所承认的性的关系。换句话说,不和异性发生恋爱中一部﹝分﹞的关系,即欲的关系。」(同上)
「所 谓「 母 性 」(Motherliness), 不 是「 为 母 」(Motherhood)。「为母」为妇女生理上不能逃避的责任;而「母性」原不过是人性中之一种,它在人性中的地位实和男性(Manliness),女性(Womanliness),兽性(Animality)一样。男性,并不是指男子特有的天性;而是义勇,刚愎,豪爽等气慨的总称。女性,并不是指妇女特有的天性;而是柔和,温良,精细等性质的总名。假使人们最初把两者的名称颠倒─即称前者为女性,后者为男性─至今还是一样的通行。在同一的定理之下,母性,也是这样。它,并不是指母亲特有的天性;而不过是慈祥,仁爱,利他,舍己种种性质的总汇。假使人们最初称它为父性,至今也还是一样的通行。」(〈摆脱母性〉,1933)
「妇女在现社会下既仍独当育儿理家的一面,实在是很不合理的。所以传统的男外女内的恶习必须打破,将家务重行分配,育儿的责任,父母均衡。」( 〈儿童年论母性〉,1935)
苏青
揭露失婚女子情欲悲歌;以身体经验诉说女性在恋爱与生育自主中的被动与觉醒。
「我对一个男人表示好意,起初总是痴心妄想的要托以终身……然而事实上是好虽好了,怎奈对方不肯做我的配偶何!我发觉自己之被欺─不是被欺于对方,而是自己的希望过奢,骗了自己了,对方又何尝向我求过婚呢?我觉得悔恨交并,却又不肯说出来给对方瞧低了,所以只好忍着眼泪说我本来也祇同你玩玩的。如此双方承认是玩之后,谁也用不着对谁负责任了,结果又是女人多吃亏。」(《续结婚十年》,1947)
「节制生育是女子解放的基本条件;在万不得已时,科学的堕胎方法也是值得赞美的。一个女子若是不能控制自己的子宫,她还想有办法去控制男人的心吗?过去我是多么的愚笨呀!一个人就算老实也不能够老实到不知自卫的地步,我为什么竟如此大意呢?对于自己的切肤之痛,我为什么竟如此大意呢?他犯了罪,而我却不得不代他承受天之罚。这又该是多么的冤枉呀。」(同上)
潘柳黛
揭示新女性在经济独立下,仍(在未婚或已婚皆)深陷男性占有与背叛。
「没有一个男人这样待过我。他们都像强盗一样,自私,粗暴,他们吻我的时候,像要把我吞下去的样子,使我窒息。如今我遇到了一个骗子,─强盗只是硬把你的东西据为己有,至于骗子,他是要花言巧语使你自己将东西诚心诚意送给他的。」(《退职夫人自传》,1949)
「我以为在婚前的操守,不知是为了张三为了李四,婚后的操守,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才知道究竟是为鸡为狗才如此。……如果丈夫有外遇,自己便不妨偷人,谁也不是天生有缺陷的,凭什么理由配半个丈夫?」(〈我的贞操观念〉,1947)
孙岚
打破男外女内分工,倡导性别平权的家庭新秩序。
「为什么男子不应在家庭中从事于家庭中的活动?……我们有什么理由能够说,女性一定合乎家庭,而男性一定合乎社会呢?」(〈家庭与职业〉,1936)
「女子可以在家庭中,男子亦可以在家庭中,教育儿童不一定女子比男子好,从事社会活动亦不一定男子比女子好。由各人能力去定分工,是最合理的一个原则。」(同上)
刘清扬
批判贞操双重标准,揭露婚姻制度对女性的残酷不公。
「一个处女,被一个已长花柳病的男子娶了去,伊并不懂他已是一个不堪的破了贞操的人,还依然低头俯伏的作他的妻。」(〈谈话:「贞操」与「节妇」〉,1924)
刘蘅静
以法律正义之名,批判一夫一妻制度下的男性特权。
无论怎样处理,旧太太总是吃亏最大……男子是最不吃亏,他总可以有两个太太。即使法律限制他把新太太离婚,他仍旧可以名义上占一个,事实上又占一个。法律只能限制婚姻形式,却不能限制人的心。心既不属,他总会逃避了一切法律责任,使法律的胜利者只获得一个虚名。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法律不叫男子付出一些代价,那是太不公平了。他是主犯,纠纷是他自己造出来的。一夫一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为什么一个人要娶两个妻。女子与一个有妇之夫结婚固然是不对,但她究竟还只是嫁了一个丈夫。」(〈婚姻复员〉,1947)
金环
以自身经验暴露失婚悲剧与女性劣势。
「读者们也许要问,难到亲戚,朋友,娘家不能帮助吗?我现在告诉大家,他们是不能帮助的!读者也许会再问,难到不能再嫁吗?我现在提醒大家,再嫁不是一件容易事!经验告诉我,一般社会的人士,对于离婚的女人们,是蔑视的,却而远之的!在我未离婚以前,我的亲戚和朋友对我的态度可以说是非常好的。可是,在我离婚以后,他们对我的态度立刻变了。昔日的敬重变做了蔑视,昔日的亲热变做了冷淡。他们很明显的表露出看不起离婚的女人的态度来。他们认为离婚的女人是不道德的,不知耻的,阴险可畏的,不守家规的!在这样的环境下,离婚以后的我所遭遇到的只是冷酷,讥笑,咒骂,和艰窘!在这时,社会不能帮助我,家庭不能帮助我,亲戚朋友不能帮助我!惟一能够帮助我的只有我自己。然而,在这样的社会压制下,我自己的微小的力量能够担当得起什么责任呢?(〈离婚:一个社会严重问题〉,1942)
天矞
将妇人的「情欲反抗」视为自卫之举,提倡性关系中的弱者正义。
「食色原来是一样的重要的,假如认男子为有营谋的自由,则妇女何独不然?妇女而可以被丈夫视为淫物,视为私产,视为一己可以任意虐待禁闭杀戮的囚犯,以为自己有无上的全能可以支配她的性的自由,那末,丈夫已经是妇人的仇敌了。一个被压迫的妇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而不得已去杀掉她的压迫的大仇,在道德上会发生什么问题呢?…现在已不是从前了,男女皆有同等的权利,自由已经是天经地义不可侵犯的了。一切道德伦理法律的价值,皆当受重新的估定了。保守的,偏见的压制她的东西,我们女性将以权力来向你冲击了。…妇人因偷情而起的不得已的谋杀,我们不能谓之为心毒,只可以说她是正当的防御或抵抗,因为她没有如男子那样的无上权力和自由。她的『自由处理自己性行为的权利』不为道德伦常法律所承认而反被抹杀。……这是她的自卫的手段,这是压制妻子的丈夫应享的恶报,我们不能说妇人的心毒。」(〈「最毒妇人心」?〉,1928)
关露
为「淫妇」辩冤,重申女性欲望即是「作为人」的权利。
「私通西门庆的是潘金莲,而且完全是她自己所主动的;因为她是一个人,她的行为是表现『人』的欲望,『人』的要求,也是『人』的行为。而杀死武大郎的却是另外一个人,另外一种势力;只是那种势力压迫潘金莲下砒霜,压迫她当刽子手而已。因为,『杀人』不是人的要求和欲望,是一种兽性和强权。潘金莲是一个人,她没有这种欲望。(〈潘金莲与「武松杀嫂」〉,1944)
结语:权利的平等,不等于权力的对等。唯有当女性得以自身的条件定义自由、实践平等,我们才可能真正走出男性本位的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