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前言
本文为顾燕翎老师近期撰写的评论文章(原载:关键评论,2026/04/23),讨论台湾官方将LGBTQI+翻译为“多元性别”并将之作为性别政策核心术语的问题。
由于这一争论深植于台湾语境,学论编辑组希望为不熟悉台湾性别政治的读者提供一些简要的背景介绍。关于“多元性别”等概念的争议涉及两条线索,其一是LGBTQ+等概念的翻译史与性少数相关的本土概念史,另一是台湾的性别立法历程与官方用词变化。
1990年代以降,台湾指代性少数/酷儿群体的词汇逐渐多元化。1、“同志”概念从香港传入台湾,用于指代同性恋/性少数群体。2、何春蕤等学者创制中文“性/别”概念,期望融合sex、gender、sexuality等差异范畴。3、“多元性别(族群)”成为指代LGBTQ+的中文词汇。
在官方政策和文件方面,2000年的叶永鋕事件是重要分水岭,推动政策用词从“两性”向“性别”过渡,纳入男女两性之外的议题。2000年12月,教育部宣布“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教育政策从两性教育延伸转化成为性别平等教育;《性别平等教育法》立法过程中也在性别之外加入性别特质、性别认同和性倾向等内容。在这一时期,台湾陆续通过“性平三法”: 2002年《两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更名《性别工作平等法》,2023年修法时更名为《性别平等工作法》)、2004年《性别平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性骚扰防治法》。2012年,行政院设立性别平等处,行政院妇权会改名为性平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施行法》生效。
在上述法规修订、机构变迁以及同志运动发展的过程中,有反同保守派提出异议,也有女权主义者表达反思和批评,本文则代表台湾女权主义阵营批判声音的一种。学论刊出此文,旨在介绍台湾内部的多元论争,不代表学论支持任何特定立场,也建议读者参照其他立场的论述,自行判断。
相关阅读:
- 行政院性别平等会“多元性别专区”
- 叶永鋕事件及影响(维基百科)
- 顾燕翎〈性别定义在台湾的奇幻之旅〉(风传媒,2024-08-27)
- 顾燕翎〈Gender的过渡性存在〉(女性主义起点站,2026-04-29)
以下为正文:
将LGBTQI+译成“多元性别”的权力运作
顾燕翎
英文原文LGBTQI+是一个列举式的名词,是某些特定社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酷儿、双性人及其他)的组合,通常用在社会运动中的身份认同。它有明确的边界,争取的是“特定少数群体”的权利。在台湾翻译成“多元性别”,却成了一个抽象且内容未经明定的名词。在字面上,它已脱离了原文,仅指“性别的多种样貌”,更接近英文的“gender diversity”,但实际使用时却有时包含性别少数(TQI)、性倾向少数(LGB)及其他,有时删减其中部分群体成为LGBTI,呈现不稳定的状态。这个主导性别政策的核心术语,未经法律定义,郤任由少数“性别专家”独占定义权,背后隐藏了多个层次的权力运作:
一、概念的“模糊化”与“去边界化”
当政策对象从“具体群体”变成“抽象概念”时,因为意义模糊不明,其诠释权就掌握在定义者手中,少数“专家”通过政府的性平机制掌控名词的使用和定义权,随意在其中添加或减少项目,而无需经过大众讨论,却左右了全国性别政策。
二、从“权利保障”转向“本体论重构”
LGBTQI+政策的初衷在保护这些特定群体不受到歧视或暴力对待,并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但在译成中文的过程中,经手者陈仓暗渡、重塑大众认知,重新定义了大众熟悉的概念“性别”。在中文语境里,“多元”是一个具有道德高度的词汇,几乎等同于“包容”与“进步”,若有人表示异议,便极易掉入“排斥包容”、“反对进步”的语言陷阱,受到攻击。
从表面看来,多元因为“多”,似乎试图涵盖全体人类,但是在实际使用时,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男女却因为被“进步人士”归类为落伍的二元性别而被剔除于多元性别之外,以致行政院性平会举办多元性别影像展时排除了男女参展者;甚至在政府的文献中,广泛禁止使用“男女”和“两性”这些词汇,必须使用“性别”,方属政治正确。
结果是原本意在保护少数、边缘人士的政策,经由翻译和名词转换,暗地里改变了性别的基本定义:LGBTQI+变成“多元性别”,多元性别再简化为性别,取代“男女”和“两性”,不知不觉中取消了以生理为基础的男女分类,也形成少数压倒多数的态势。社会大众被迫变成了根据“性别认同”(gender identity)来定义和分类的“顺男”和“顺女”(“顺性别男、女”);公务员不断被强制接受性别教育。教育部则大力在学校推动多元性别教育,由于意义模糊,听起来正面且无害,家长不明就里,无从理解或质疑,也无从参与。
三、“定义权真空”带来政治套利
进步人士/性别专家透过控制语言来控制思想,进而控制政策。当一个名词被刻意保持在“未定义”或“流动”的状态时,它就成了一个免于受监督的行政黑箱。因为没有法律定义的边界,主其事者可以在不经过立法程序、不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将极具争议的新概念(如:生理性别并不存在)透过不需立法的指导手册或行政命令塞进“多元性别”这个大篮子里。这个名词在使用时,不但理所当然地抹去男女,也有时为了政治方便而暂时抹去Q和+(酷儿及其他),例如在性平会的第五次消歧公约国家报告中多元性别加注为LGBTI。结果公众原本理解的可能是支持男女平权、不歧视同性恋和性别少数,却在无意识中“被同意”了整套(他们无所悉的)激进的性别解构理论,接受了全新的社会规范。
在法律与政策中,模糊性就是权力,可以用来规避问责:如果“多元性别”有死板的法律定义,当政策出问题时,公众可以依法追究。但如果这个在法律上不存在、却在行政上大行其道的“幽灵名词”从未被正式定义,主事者随时可以推托:“你误解了,我们的‘多元’不是那个意思。”
模糊性也可以用来排除异己,掌控行政权:既然定义权在“进步的专家”手中,任何人试图要求厘清定义、或是提出不同见解,就会被贴上“思想落伍”、“不够进步”或“歧视”的标签。这种标签化是权力争夺中高效的攻击武器。意义不明的术语也成为“进步人士”的文化资本,借此将自己与“保守的”群众做出区隔。
四、谁是专家?什么是进步?
进步必须建立在“透明”与“包容”的基础上,不幸“多元性别”这个性别政策的核心术语却是既不透明,且由少数精英独占定义权、排除异己,所以也不包容。结果是各“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名单高度重叠,只有认同这套扭曲翻译、用词“正确”的人才能获得解释政策、撰写指南、接受补助、指导公务机构和审查其工作绩效的机会,也只有这些专家才有权力认可其他人的专家身份。而不定义、拒绝公开讨论正是这套权力结构持续扩张的燃料。这已经不只是性别议题,也成为民主体制的危机。
